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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医师法修订:中专取消执业医师
执业医师法修订重大变化
1、明确中专学历以后会取消医师资格考试的报考资格,提升医师的门槛;
2、侧面说明未来执业医师拿证难度会越来越大;
3、基层医疗队伍、公共卫生事业人才培养力度会加大!
执业医师法修订的具体内容
执业医师门槛提高,最低学历由中专提升为大专
《医师法》草案第九条中,在对“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条件中删除了“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条款。
除此之外,对中专学历还增设了5年的宽限期,在草案第五十五条处规定:在本法施行之日起五年内,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可以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通过参加更高层次学历教育等方式,提高医学技术能力和水平。
二
医师资格的考核、管理办法更科学明确
草案中的相关规定在对医师资格的考核、管理方面更科学、更明确了。无论从医师考核时间还是类别上,较旧版都有很大的改进,且法律条例解释的更加清楚、明确。
在新版《医师法》草案中,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定期考核周期由2年改为3年,考核时间放宽了些;同时还新增“可以委托机构或者对医师进行定期考核。”
而且旧版的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比较概括,而新版草案明确了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包括临床、中医(含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等类别。
除此之外,还扩增了医师的执业范围。在《医师法》草案第十三条中新增,医师注册的执业范围应与所在执业机构诊疗科目的设置相适应。同时还提到“医师经过培训和考核,可以增加执业范围。”
在新版草案第十八条中新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取得医师资格的人员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后,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同时,在《医师法》草案第十六条中新增,医师参加规范化培训、进修、会诊、突发事件或灾害医疗救援、慈善或公益性医疗和义诊,承担国家任务以及参加政府组织的重要活动等,可不办理执业注册变更。
关于医师在多点执业过程中的权益保障问题,付建彬表示,该新增条例应该更加明确些。“该条例中没有涵盖全部的情形。例如,医师在参加城乡医院对口支援、支援基层没有涵盖进去。”
新版草案第十四条中规定,“严重违反医师职业道德、医学伦理的。”等情形不予医师执业注册的规定。付建彬认为,“违反医师职业道德、医学伦理”较为主观,实践中需要通过制定“实施细则”等来予以明确。
三
新增权益保障措施,强化医师执业安全
在《医师法》草案第五条新增,每年8月19日为中国医师节,是广大医务工作者的共同节日,对在医疗卫生服务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医务工作者,依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在《医师法》草案中,关于医师在职业活动中享有的权利有所更新,改为“获取合理劳动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获得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执业基本条件和职业防护装备。”
在新版草案中新增的第五章保障措施中第四十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符合医疗卫生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职称、奖励制度,体现医师职业特点和技术劳动价值。对从事传染病防治、放射医学和精神卫生工作以及其他特殊岗位工作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适当的津贴。津贴标准应当定期调整。对在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医师,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津贴补贴政策,并在职称评定、职业发展、教育培训和表彰奖励等方面实行更优惠的待遇措施。
与此同时,该章第四十四条还规定了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医务人员提供职业安全和卫生防护用品,并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医务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疾病、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完善安全保卫措施,维护良好的医疗秩序,及时主动化解医疗纠纷,保障医务人员执业安全等。
四
鼓励医师下基层进行医疗服务,并与职称晋升挂钩
在《医师法》草案中,记者注意到草案多次提及鼓励医务人员下基层进行医疗服务,并且提高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医师的各种福利待遇且规定要与职称评选挂钩。
在《医师法》草案第四十二条中提到,国家加强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和服务能力建设。其中,明确指出执业医师晋升为副高级技术职称的,应当有累计一年以上在县级以下或者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经历。
除此之外,还要求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开办村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在村医疗卫生机构向村民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国家鼓励乡村医生通过医学教育取得医学专业学历,鼓励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在第三十九条中规定,长期在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条件艰苦的基层单位努力工作的医务人员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四十条规定,对在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医师,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津贴补贴政策,并在职称评定、职业发展、教育培训和表彰奖励等方面实行更优惠的待遇措施。
来源:医学教育网med6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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