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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科医师准入试点工作方案

时间:2013-02-18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专科医师准入试点工作方案 为研究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专科医师准入制度,推动专科医师准入工作的开展,促进医学领域国际交流与合作,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试点工作,总结工作经验,逐步建立适合我国国情并与国际接轨的专科医师准入及有关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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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科医师准入试点工作方案

为研究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专科医师准入制度,推动专科医师准入工作的开展,促进医学领域国际交流与合作,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试点工作,总结工作经验,逐步建立适合我国国情并与国际接轨的专科医师准入及有关管理制度;建立我国专科医师质量考核体系;建立具有良好医德医风和人文素质、熟练掌握临床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的高素质的专科医师队伍。

二、组织管理

试点工作中,主要通过两种方式获取专科医师资格。符合试点医院专家组拟订的直接认定条件的,经试点医院专家组初审并报请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复审通过,可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直接进行认定,授予专科医师资格;不符合试点医院专家组拟订的直接认定条件的,参加试点医院组织的专科医师培训并通过考核的,经试点医院专家组初审并报请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复审通过,可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授予专科医师资格。

卫生部负责专科医师准入试点工作,对试点工作进行组织、管理和指导。研究制定专科医师准入、培训、考核、执业等有关政策。对各试点医院专家组提出的认定条件进行审定。协调香港医学专科学院为试点工作提供咨询和技术支持。定期组织召开会议,研究试点工作进展情况。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专科医师试点工作进行组织、管理和指导,并提供必要的支持。根据辖区内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对通过认定或考核的医师进行审核,并授予专科医师资格。

试点医院要遴选高年资医师组建专家组,负责制定专科医师的认定标准、考核办法和晋级原则,编写培训大纲和教材,审核确定受训医师名单等工作。对符合直接认定条件的医师,专家组初审通过后报请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复审;对不符合直接认定条件的医师,试点医院要组织培训和考核,经专家组初审通过后报请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复审。

 

三、工作安排

(一)第一阶段:2009年3月—8月。

1.试点医院遴选高年资医师组建专家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专家组名单进行审核,2009年5月31日前报卫生部医政司审定后,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授予专科医师资格。

2.专家组拟定通过直接认定方式授予专科医师资格的医师的基本条件,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卫生部审定。

3.专家组拟定需经培训考核方式授予专科医师资格的医师的基本条件,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卫生部审定。

(二)第二阶段:2009年9月—2011年9月。

1.2009年9月—12月,专家组对符合直接认定条件的医师进行初审,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复审后报卫生部核准,再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授予专科医师资格。

2.试点医院对需经培训考核方式获取专科医师资格的医师进行培训和考核,专家组对考核通过的进行初审,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复审后,报卫生部核准。

(三)第三阶段:2011年10月—12月。

1.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经卫生部核准的、通过培训考核的医师授予专科医师资格。

2.进行试点工作总结。

四、工作要求

(一)试点医院要明确相关管理部门,确定专人负责,针对试点专业的特点和需要,制定具体、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建立并逐步完善相关工作制度,保证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试点医院要按照标准和要求(见附件),严格、务实、迅速地组建专家组。入选的专家一定要符合相关条件,并且有参与试点工作的主观意愿。

(三)坚持以能力培养为核心,加强医德医风教育,真正培养出服务能力强的合格专科医师。

(四)要科学设置培训课程,坚持理论与实践并重。选派技术水平高、临床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任教,保证教学质量。

(五)要加强对学员的管理,严格学习、考核、考勤制度,从严把握结业标准。

 

附件:专科医师准入试点工作专家组遴选标准和准入程序


 

 

 

 

 

 

附件

专科医师准入试点工作专家组

遴选标准和准入程序

一、遴选标准

(一)政治立场坚定,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热爱临床医学事业,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

(二)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连续从事本专业临床工作15年以上。

(三)具有研究生导师资格,至少有指导2名以上的临床研究生(硕士生或七年制),或3名以上的副主任医师(或高年资主治医师)进修学习的经历。

(四)掌握一门专业外语,能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国外学术论文和文献资料。具有一定的外语交流能力。

(五)身体健康,精力充沛,能够胜任工作需要。

(六)具有较强的团队精神和组织协调能力。

(七)未违反《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任何情形。

二、准入程序

(一)试点医院按照标准遴选候选人。

(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候选名单进行审核,并报卫生部医政司审定。

(三)按照卫生部医政司审定意见,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授予专科医师资格。

(四)试点医院按照审定名单组建专家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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