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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学考试中心职工差旅费报销补充规定

时间:2014-04-17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国家医学考试中心职工差旅费报销补充规定 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差旅费报销标准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3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文件中未具体明确的部分,补充规定如下: 一、乘坐城市间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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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学考试中心职工差旅费报销补充规定

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差旅费报销标准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3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文件中未具体明确的部分,补充规定如下:

一、乘坐城市间交通工具的规定

中心职工因公在国内出差办理公务活动原则上选择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具体标准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执行,如遇重要公务、紧急事务或出差路途较远,乘坐火车超过8个小时、动车或高铁超过4个小时,经中心分管主任批准可以乘坐飞机经济舱。

二、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的规定

出差人员尽量选择中央和国家机关出差会议定点饭店住宿,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在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的发放按自然天数计算包干使用(具体标准见附件)。

参加本单位在外埠召开的业务会议每人每天发放交通补贴80元,遇周六、日,按中心加班补助标准执行。

北京市内(城六区)因公外出办事,中心原则上不安排住宿,不发放伙食补助费。到远郊区县出差,按外地出差标准执行。

三、其他规定

本规定由规划与财务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中心职工差旅费报销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单位:元

省份

住宿费标准

伙食补助费标准

部级(普通套间)

司局级(单间或标准间)

其他人员(单间或

标准间)

北京

800

500

350

100

天津

800

450

320

100

河北

800

450

310

100

山西

800

480

310

100

内蒙古

800

460

320

100

辽宁

800

480

330

100

大连

800

490

340

100

吉林

800

450

310

100

黑龙江

800

450

310

100

上海

800

500

350

100

江苏

800

490

340

100

浙江

800

490

340

100

宁波

800

450

330

100

安徽

800

460

310

100

福建

800

480

330

100

厦门

800

490

340

100

江西

800

470

320

100

山东

800

480

330

100

青岛

800

490

340

100

河南

800

480

330

100

湖北

800

480

320

100

湖南

800

450

330

100

广东

800

490

340

100

深圳

800

500

350

100

广西

800

470

330

100

海南

800

500

350

100

重庆

800

480

330

100

四川

800

470

320

100

贵州

800

470

320

100

云南

800

480

330

100

西藏

800

500

350

120

陕西

800

460

320

100

甘肃

800

470

330

100

青海

800

500

350

120

宁夏

800

470

330

100

新疆

800

480

340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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